为了适应高水平建设高校的教学教育和教改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我院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树立良好的教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对教师的工作态度和各个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要求,现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受聘我校从事本科教学的教师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教敬业,无私奉献,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切实做好教书育人。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视思想修养,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风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第四条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工作,不断总结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寓德育于教学各环节工作之中。
第二章岗前培训
第五条新进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培训,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顺利开展教学工作。凡获得教学基本要求达标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教学工作。
第六条新进青年教师应参加《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等课程学习班,掌握教育科学理论。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七条凡新进青年教师,均须在导师指导下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备课、试讲等,至少一遍以上,经学院考核,效果良好者,向校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提请教学基本要求过关考核,通过后(获取达标证书),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中外文教学参考书及资料。
第九条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对新课程的内容要有一定的研究,并能提供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由学院同行教师和相关领导确认其开设新课的能力和资格。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课程讲授任务:
(1)未取得福州大学教学基本要求达标证书者;
(2)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虽助过课,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有实验内容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差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学评教或督导评价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一条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重新安排讲授任务时,须参加“最佳一节课”竞赛活动,经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评审专家评价,认定其重新开课资格,以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未经该过程,一律不得再担任主讲任务。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分配填写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般应在开课前按时上网公布。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选定教材,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导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要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较为详细的备课笔记,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要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六条要坚持教学团队定期教研活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教师上课前应认真写教案和讲稿,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方能开课。青年教师应有较详细的讲稿,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与传统教具等教学设备配合使用提高授课质量。
第十八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九条教师上课应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除外语、双语课程外,其余课程须使用普通话,板书或多媒体课件用字清楚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第二十条课堂讨论时,师生双方应以普通话交流。任课教师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和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不可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二十二条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说明课外作业、测试、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院(系)和教务处反映。
第五章课外指导
第二十三条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四条辅导、答疑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集体辅导若需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应与有关学院协商决定,并报教务处,以便安排教室。
第二十五条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课外作业
第二十六条各门课程应依据大纲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二十七条基础课程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批改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轮教学工作结束后装入教学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未补交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七章考试考查
第二十九条所有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教师应根据培养计划认定的必修、选修课程极其性质安排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除期末考核外,应注重安排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教师应积极探索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所有教师都有义务参加考核监考,学院将进行排考,原则上每位教师均应参加监考,如每位教师在确认排考后未参加监考或监考迟到或私自请他人代为监考,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福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教师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试后,任课教师须用规范字批阅试卷,并作考试评析,后将分析结果报教学管理部门。
第八章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亲自参与实验指导,实验前要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和巡视指导,学生没有事先预习不准做实验。教师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总结。
第三十五条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福州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教学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在每一轮任课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教学总结,总结包括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并在教研室或课程教学小组交流。教师应根据学生、专家和同行教学评价的反馈意见,发扬优点,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按要求将各种教学文件整理集中,归入教学档案。
第十章教学纪律
第三十八条为整肃教风,一般情况下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经学院批准方能请假,假后要及时补上课时;如果该教师补课有困难的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以保证教学课时能足额完成。上课期间教师一般不得出差,特殊情况要经学院领导同意并安排好代课教师或确定拟补课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代课。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后,由教务处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授课计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改,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保证课程的教学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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